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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减刑假释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揭普法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共4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虽取得一定改造成绩,但其财产刑尚未履行完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一年的幅度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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