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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减刑假释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云城法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温**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6月、8月、9月嘉奖3次,获得2015年5月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其赃款未退,且消费较高,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的幅度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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