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2014年7月25日送广**监狱服刑。平**狱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平**狱认为,罪犯冯**在近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累计奖励分38.03分。上述事实,有平南监狱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平南监狱提请对罪犯冯**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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