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非法经营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海南省乐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乐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京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卢*京不服,提出上诉。海南**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海**刑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京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执行自2012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罪犯卢*京于2013年7月5日入监服刑。现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16日止。执行机关海**口监狱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卢**自2013年9月起至2015年6月止,累计考核22个月,共获得7个综合表扬和2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罪犯卢**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已执行100%。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卢*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2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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