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王*合同诈骗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海南省**民法院于2007年3月19日作出(2007)海中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海南**民法院于2008年1月3日作出(2007)琼刑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查明,该犯于2000年4月因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该犯于2008年1月23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于2010年6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10月31日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6月27日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累计减刑三次,共减刑二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11月29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海**江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过程中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该犯自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止,共考核16个月,计分考核54分,累计表扬数3个(其中综合表扬3个)。

另查明,罪犯王*应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服刑期间主动交纳人民币40000元。系累犯、病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历次减刑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由于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偏大,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4月29日止)。减刑考验期为七个月,从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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