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林*合同诈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案犯人不服,提出上诉。海南**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海南二中刑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罪犯林*于2014年5月8日入监服刑。刑期执行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服刑期间,首报减刑。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以罪犯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林*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过程中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止,累计考核10个月,共获得4个表扬,其中单项表扬1个。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表、罪犯年终鉴定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8日止)。减刑考验期为七个月,从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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