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海南省**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同案被告人李**、蔡**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4897.84元,并互负连带责任;继续追缴尚未缴获的赃款赃物。在法定期限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未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卢**及部分同案被告人对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民法院于2011年2月10日作出(2010)海中法刑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卢**于2011年3月8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22日减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23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海**江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海**江监狱代表吴**、薛*中出庭提请对罪犯卢**予以减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罗**、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卢**、证**某某、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三江监狱以罪犯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卢**对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卢**自2013年7月起至2015年6月止,累计考核24个月,共获得9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罪犯卢**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服刑期间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同案人非法经营获利人民币164400元,该犯个人已退赃款人民币7150元;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965.95元,已赔偿人民币25000元。该犯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8月28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积极退赃和缴纳罚金,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23日止。减刑考验期为剩余刑期,从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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