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苏**职务侵占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城刑初字第7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于2013年1月5日入监服刑。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17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海**江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海**江监狱吴**、曾**代表执行机关出庭提请对罪犯苏**予以减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张**、罗**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苏**、证人邢某某、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苏**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罪犯苏**对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过程中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罪犯苏**自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止,累计考核27个月,计分考核203.9分,共获得8个表扬数(其中综合表扬7个,单项表扬1个)。

另查明,罪犯苏**应缴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服刑期间主动交纳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17日止)。减刑考验期为一年二个月,从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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