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何**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以达川检公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柏*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王**,人民陪审员鲁**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及其辩护人唐**,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于2012年底经他人介绍加入达州的“中国明明商”组织。该组织以成立所谓的“中国全民借助银行”为幌子,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吸引他人参加。该组织要求每名参加者缴纳4050元作为加入费用,加入者统称为“环民”。每名“环民”按照介绍人和被介绍人的关系组成上下层级,形成“金字塔”的组织结构,谓之“生根发芽”。同时,该组织以每名“环民”至少发展两名下线人员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以骗取财物,通过数量更多的后加入者的财物支付先加入的酬劳。该组织实际并无任何经营项目,共有层级15层,属于典型的传销组织。每名“环民”在经人介绍加入“中国明明商”后,会从组织领取一份所谓的”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司契单”作为加入凭证。若其发展了两名下线,其专门办理的农业银行卡账户就可以从第三个月开始领取2000元钱,第四个月领取500元钱,第五个月领取1000元钱,后面根据自己下线的发展情况可以继续长期领取5000元不等的钱款。

被告人何**在加入“中国明明商”后,在明知其为传销组织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于2013年开始承担“中国明明商”达州片区的宣传、资料整理、统计、会费收缴等事务性工作。同时,被告人何**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212人,据此获利58500元。被告人何**在传销活动中担任宣传、协调工作,并积极发展下线,为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在达州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被告人黎某某于2013年6月经人介绍加入“中国明明商”,其在明知“中国明明商”为传销组织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仍在达州市达川区麻柳镇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118人,涉及金额477900元。被告人黎某某将其发展的“中国明明商”成员所缴纳的477900元入会费全部上缴给被告人何**。同时被告人黎某某还通过在自己家中组织学习会等形式积极宣传“中国明明商”组织,为“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在麻柳镇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被告人何**在传销组织中担负宣传、协调工作,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传销组织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被告人黎某某积极宣传传销组织,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为传销组织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起诉书认定的获利金额有异议。其辩护人辩称,⑴被告人何**是受他人欺骗加入“中国明明商”组织,在组织中也是受他人的安排去工作,从中没有获利。⑵被告人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黎某某先后于2012年底、2013年6月期间经他人介绍加入达州“中国明明商”组织。该组织以成立所谓的“中国全民借助银行”为幌子,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吸引他人参加。该组织要求每名参加者缴纳4050元作为加入费用,加入者统称为“环民”。每名“环民”按照介绍人和被介绍人的关系组成上下层级,形成“金字塔”的组织结构,谓之“生根发芽”。同时,该组织以每名“环民”至少发展两名下线人员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以骗取财物,通过数量更多的后加入者的财物支付先加入者的酬劳。该组织实际并无任何经营项目,共有层级15层。每名“环民”在经人介绍加入“中国明明商”后,从组织领取一份所谓的“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司契单”作为加入凭证。若其发展了两名下线,其专门办理的农业银行卡账户就可以从第三个月开始领取2000元钱,第四个月领取500元钱,第五个月领取1000元钱,后面根据自己下线的发展情况可以继续长期领取5000元不等的钱款。

被告人何**在加入“中国明明商”后,其在明知“中国明明商”实际并无任何经营项目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于2013年开始承担“中国明明商”达州片区的宣传、资料整理、统计、协调、会费收缴等事务性工作,将收取下线人员的缴纳款并将缴纳款通过银行转账或直接给重庆方面的负责人。同时,被告人何**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活动人员211人。

被告人黎某某经他人介绍加入“中国明明商”后,其在明知“中国明明商”实际并无任何经营项目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仍在达州市达川区麻柳镇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活动人员118人。被告人黎某某将其发展的“中国明明商”成员所缴纳的477900元入会费全部上缴给被告人何**,为“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在麻柳镇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同时查明:⑴2014年9月22日17时许,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民警将被告人黎某某抓获归案,黎某某主动供述了自己介绍他人参加“中国明明商”的事实,并将相关资料及下线人员名单交由民警。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次日,被告人黎某某将民警带到达川区“某某”家属院被告人何**住处,在其家中将被告人何**抓获归案。

⑵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将其在下线处收取的4050元费用,除每名“环民”在其专门办理的农业银行卡账户从第三个月开始领取2000元钱,第四个月领取500元钱,第五个月领取1000元现金外,不足部分被告人黎某某已退还给其发展的下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于2014年9月22日对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诈骗罪受案登记,并于同日决定立案侦查;2014年9月23日对被告人何**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受案登记,并于同日决定立案侦查。

2、被告人何**、黎某某的身份信息证实:

⑴被告人何**,女,生于1968年7月13日,户籍地达州市达川区。

⑵被告人黎某某,女,生于1947年9月17日,户籍地成都市龙泉驿区。

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⑴2014年9月22日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某某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黎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⑵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黎某某带领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某某派出所民警到被告人何**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4、四川**工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截止2014年11月18日未在本市级工商业务网上查询到“中国明明商”的企业信息。

5、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绘制的“中国明明商”人员情况及结构网络图证实:根据从何**、黎某某处扣押的物品整理绘制而成的中国明明商(达州)人员结构图,显示达州该组织共15层,最上层为蒋**,何**处于第6层,黎某某处于第11层。该结构图可以看出该组织的上下级关系。

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何**、黎某某家中扣押的“中国明明商”宣传资料、“环民”名单、预报表、工资汇总表、银行司契单、网络图、中国全民借助银行卡等材料,证明二被告人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情况。

7、协查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资金交易明细证实:二被告人在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期间资金往来情况。

8、中国农村信用联社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冻结黎某某尾号为33832的账户资金30000元。

9、中**银行的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冻结何**尾号为993119的账户资金4000元。

10、辨认笔录证实:二被告人辨认自己发展的“环民”。

11、收条证实:被告人黎某某在案发后,将其在下线处每人收取的4050元,除每名“环民”在其专门办理的农业银行卡账户从第三个月开始领取2000元钱,第四个月领取500元钱,第五个月领取1000元钱外,不足部分被告人黎某某全部退还给其发展的下线。

12、西南司法鉴定中鉴定意见证实:被鉴定人何**患有抑郁障碍,其2012年底至2014年9月的违法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段**、李*甲、覃**、唐**、陈**、谢**、张**、刘**、刘**、梁**、吴**、朱**、王**、向某甲、唐**、陈**、陈**、谭**、谭**、汪**、

唐**、徐**、张**、黄**、雷**、谢**、邓**、赵**、唐**、邓**、吴**、刘**、刘**、张**、贺**、肖**、朱**、何**、周**、刘**、庞**、庞**、邓**、吴**、王**、颜**、刘**、朱**、邓**、曹**、江*甲、彭**等人的陈述证实:二被告人在2012年底至2014年9月期间宣传“中国明明商”,发展环民及缴纳费用等情况。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罗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2011年通过朋友赵医生介绍加入中国明明商的,他当时介绍中国明明商是一个国家扶贫项目,可以帮助很多的人。而且不用销售商品。我发展过两个人。

我缴纳了4050元钱给赵医生,我加入中国明明商后共领取了大约3万块钱。中国明明商是国家十二五规划的一个扶贫项目,有四个阶段,不同阶段有不同经营内容。总部在上海,现在北京。

中国明明商在国家有总部,在全国分成6大区域,我们达州这块属于西南区域,达州片区归重庆总商委管理。每一个进入中国明明商的人,就称为里面的环民,完成两个任务,第三个月开始可以领到2000元钱,第四个月领取500元钱,第五个月领取1000元钱,后面就要看发展情况,看自己发展的根芽是否再生根芽,如果生了根芽,就可以领取5000元钱。

我加入明明商后,在2012年中旬的时候,蒋**让我具体把中国明明商的文化理念学懂,再让我给那些想了解又不知道明明商这一套理念的人讲解。我讲解的内容都是根据资料,没有具体组织学习过,都是认识的人把人带到我这里来,我给他们讲解的。

中国明明商的钱都是逐级上交了的。何容德我认识,具体负责什么工作我不清楚。我只负责讲解中国明明商和谐文化工作,宣传资料都是重庆那边带过来的。我去过中国**庆总部,2012年的时候,蒋**带我到重庆总部去学习明明商和谐文化理念,我从重庆回来蒋**组织了10多个人,我去讲过一次课。

2、证人张**的证言证实:我是蒋**介绍加入明明商的,缴纳了4050元。我发展过两个人。我加入明明商后,做过两个月的账,现在主要组织在一起上课、学习,一般没有具体的地方,都是在明明商的内部成员家中举行,我组织上课、学习的那段时间就是由我打电话通知人,大家一起学习。一般7,8个人参加,没有具体人数。做账主要是登记收入多少钱,支出多少钱,有人给我发票我就负责登记。没有账本。才进去的两个月负责做账是蒋**给我安排的,后来负责组织上课、学习的工作没有具体人安排,都是我自发的。

中国明明商最早是蒋**负责,后来是马**和罗**,现在马**去宣汉上班了,罗**也没有负责了,目前没有人负责。

中国**州片区没有具体办公室,平时都是电话通知。加入的人缴纳的钱都全部上交了,交到北京总部去了。都是通过银行转账上交的。**负责她自己那一个片区。

(四)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何**的供述:18周岁至65周岁的人,缴了钱后就可以参加中国明明商,成为中国明明商的环民,每个环民在进入中国明明商后,要完成自己的两个任务,中国明明商才隔一个月给环民开始发钱,但是这个发钱是有规定的。每一个进入中国明明商的环民,必须完成两个任务(这两个人必须要有感恩心、爱国心、品行好的人,没有犯罪前科的人),同时尽到自己的义务,协助下面的人继续完成任务,完成任务以后环民在中国明明商的第二个月主要是学习,但没有钱领,第三个月开始可以领到2000元钱,第四个月领500元,第五个月领1000元,如果继续发展环民,累计发展到15个环民后,第一个进入的环民就可以领到5000元钱,如果当月下面发展起来的环民没有完成任务或只发展了一个环民就不能领到钱。要成为中国明明商的环民,就是需要缴纳4050元钱,提供三张照片、两张身份证复印件、自己办一张农业银行,把农业银行卡的账号提供出来,作为以后领钱用。中国明明商是层层结构的,环民的4050元钱是交给上面发展他的人的。

我是2012年底(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在通川区滨河路逛路,同一个50岁左右的老头(具体人我记不清楚了)聊天,聊熟悉后,老头就说给我介绍一个事业做,他给我详细介绍了中国明明商的具体情况,并给我说了很多加入中国明明商的好处,我回家考虑了一段时间后,在考虑期间我又认识了蒋**,蒋**也给我说了一下加入中国明明商的各种好处,并给我说加入中国明明商即是做好事又可以自己赚点钱。当月底我就拿了4050元钱交给了蒋**,就这样我加入了中国明明商。在加入了中国明明商以后,主要为了完成任务发展了两个人,这两个人又去发展,可能先后一共发展了100多个人,具体我也不清楚。我发展的两个人叫刘**和李**。我还帮助其他人发展了的,具体有哪些人我记不清楚了,我只记得我发展了我妈妈王**,我妈妈王**是我拿她的身份证帮她交的钱加入中国明明商的,她什么都不清楚。我加入中国明明商,完成两个任务以后,第一次领了2000元,第二次领了500元,第三次领了1000元,第四次领了5000元,后来大概又领过两次5000元,具体领了好多,我记不清楚了。这些钱都是打到我加入中国明明商时所办理的那张农业银行卡上的,是重庆那边把钱打到我卡上面的。我发展的人以及下面发展的人所交的4050元钱都是我收的。人太多了,没有办法都出具收据,但是交了钱后成为“中国明明商”环民的人都签发了一张“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司契单”。

我加入中国明明商后,一共收取了多少钱不知道,我收一个人的钱就上交一个。我所收的钱,一部分是交给王**的,还有一部分是交给重庆的邹**,大多数是给的现金,也有是通过银行卡转账的,直接给现金的都是出具了收据的,通过银行转账的还有银行存单在。现在这些收据以及银行存单没有在我这里,是在中国明明商达州片区财务那里的,现在中国明明商财务由张**在管理。

中国明明商的总部原来在上海,现在迁移到了北京。我们里面的环民有时候要组织会通,就是10多个环民在一起学习资料,交流经验。中国**川片区是谁在总负责我不清楚,我们里面都是自己负责自己发展的人,但是在我们里面同时还有具体的财务、出纳、以及做资料的人。中国**区总部没有具体的地方,都是互相打电话通知的。现在具体是罗**和马*甲在负责。

中**明商有一些资料是我整理的,大部分主要是王**给我的。主要是通过会通,给大家读资料,让大家了解“中**明商”。我主要发展了两个人,另外我还发展了我的三个亲戚加入中**明商,我那些亲戚都不知情,是我自己把他们的身份证拿来给他们办理,并且钱也是我帮他们交的。一共5个人算是我直接发展加入“中国明明会”的,我发展的人先后自己又发展了人加入“中**明商”,先后共计有100多个人。中**明商达川片区没有在工商局注册。在中**明商里面,新成员才进来的一个月就叫环民,后来帮助两个新环民后,就叫薪种,上面没有更高的职务了,大家都称呼为薪种。

黎某某是我间接发展的人,她是麻柳片区的负责人,麻柳片区发展起来的人都是她管理统计,她收取下线的钱是交给我的,每个月中旬,具体时间没有定,黎某某从去年开始就交钱给我,我收到钱全部交到重庆那边去了。

我在加入中**明商组织后,为了多得返利金额,并扩大“中**明商”组织在达州的成员结构,我主动承担了了“中**明商”在达州的一些事务管理,并协调该组织成员宣传和培训发展了一批成员。

2013年12月份开始,我就直接参与“中国明明商”的事务管理了,主要负责整理达**线组织成员的资料,将他们的名字、电话以及农业银行卡号统计造册。并将达州的组织成员结构由我绘制了结构网络图。

同时还要收集达州方面的中国明明商下级各个片区发展成员后所交来加入组织的入会费。然后我将每个人交的4050元拿出50元作为达州这边的活动经费,剩余4000元连同名单一同交给我的上级即重庆方面。我的上级就依照名单及金额给每个加入组织的成员颁发“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司契单”和一张“中国借助银行卡”,我又负责将这些东西分发到各区。

2、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我参加了中国明明商,负责麻柳片区的业务,中国明明商是一个先交钱成为环民,然后再发展环民,从而每个月会返钱的组织,我是2013年6月通过一个熟人蒋*乙(音)加入的,先交4050元钱进入这个组织后,然后自己去发展下线环民,发展两个之后,从第四个月开始返钱,第四个月返2000元,第五个月500元,第六个月1000元,当片区每个月发展到15个环民,而且每个环民发展两个下线后,发展了下线的环民每个月就能领到重庆方面打款5000元,如果当月你没有发展或者只发展了一个环民就不能领钱。最后没有办法发展环民了,总部就会给每个环民打10万元。我听我上面的负责人蒋*丁说总部在重庆,达川区这边是每个片区为一个小组,我所在的小组是蒋*乙负责,我是麻柳片区的负责人,主要负责在麻柳片区发展环民,以及收取下线发展的环民缴纳的钱,上交到达川区总负责人那里,有时候我交过去,有时候是他们下来收,我是交给一个叫何*(音)的女的,40多岁,达县人,每次都是她负责收钱,我每次去将我发展的下线环民的钱交给他,都是将每月发展环民的名单及联系方式和银行卡复印件交给她的,从我包里拿出的环民统计表上显示,我发展的环民共计118人,我总共上交了477900元,其中8万元是我自己垫的。我的报酬是一样的,发展了环民才能领钱,每个月都是由上线在当月25日将5000元工资打款到我的农业银行卡上。

我加入中国明明商之后一个月,就知道被骗了,但我女儿、外孙都是残疾人,而且有病,我只有发展其他人来弥补我的损失。

由于我现在年纪大了,所以在麻柳片区发展成员的数目和层级都是按照组织要求画出并整理好的,按照图上面,我应该发展了5层100多人,其中一部分我是以我女儿“陈历琴”的名义发展的。

由于时间长了到现在我只记得我直接发展的有雷*甲、黄**和陈**三人,我亲弟弟江*甲是我给他说明情况后在他那里借的身份证登记的。按照组织的要求我必须要发展两个成员的任务,所以我就将江*甲和雷*甲两个人上报到组织说是由我发展的,并将黄**和陈*丁划给到雷*乙名下,后来吴某丁和谢**、朱**几个陆陆续续就听人说我在发展中国明明商成员,就自己主动到我家中来找到我想加入,所以给他们说明加入条件和要求后,就收纳他们入组织了,并按照要求,将吴某丁、谢**划给到江*甲下面层级,将朱**划给黄**下面层级。后来,我常在与人交谈摆龙门阵时,给周边的人宣传明明商的好处,人传人,人托人,就这样,知道我在麻柳片区发展明明商成员的人就多了,找我的人自然也多了,有些是他们自己主动找上门来要求加入的,有些是麻柳片区由我发展的成员又在外面发展的新人,总之,新成员越来越多,有些人认识,有些人不认识。

由于我是麻柳片区的负责人,所有的新成员,不管是我发展的还是别人发展的,都要将加入组织的4050元钱交到我这里,并由我上交到达州的负责人何**那里去,所以他们大部分都认识我。

我在绘制的结构图中都标注显示出他们的位置和他们的上下级关系。他们有些是自己拿身份证到我家来登记的,有些是别人发展后到我这来登记的,以前我都不认识,后来也只知道名字,没有具体来往。

我虽是麻柳片区的负责人,但到我这里加入会员的人也只是登记名字、身份证号和收取会员费、银行卡账号以及三张照片就可以办理入会资格。至于他们具体是由谁发展的,我也不过问,反正一个人带其他两个人的银行卡和三张照片来报名就算完成任务,我现在确实记不起也分不清他们究竟是如何经人介绍加入我们组织的了,反正我是麻柳片区的头,下面如何发展我不晓得。我直接发展的有雷*乙、黄**、陈**和我亲弟弟江某甲四个人。虽然我是麻柳片区的负责人,是这边的组织,但到我这里加入会员的人,带上其他两个人的银行卡和三张照片来报名也算完成任务,我只负责登名字,登身份证号码和收取会员费、银行卡账号以及三张照片,办理入会资格,至于他们具体是由谁直接发展的,我也不过问,反正他们说发展了哪个我就将谁登记在他名下,发展两个才算完成任务,才能返钱。考虑到有些人确实完成不了发展任务的,我有时将有些自己跑到我这里主动要求加入的,就整合一下序列,也就是帮他们说完成了发展了两个人的任务,也就是帮助他们好在组织里领钱。时间久了,大家都晓得麻柳这片都是我在负责,也就是相当于我就是“中国明明商”在麻柳片区的代理者,麻柳片区加入组织的人要交会费都是由我本人亲自收的现钱,我本人给他们写收条,所以这些人也就只认我,他们就明明商活动中发生的什么问题,我本人就负责给他们解释和处理。契单复印件是他们在我这里加入会费后,我给他们打的,然后我将他们照片、身份资料同会费一并上交到达州的负责人何**,然后何**又负责上交到更上层后,他们就下发这契单下来,由何**给我,我又下发下去,平时我与何**对人头、对账也就是靠这个契单。

我是2013年6月开始至2014年9月被公安机关抓获期间开始在麻柳发展成员并收取会费的。加上我本人和我女儿的,我在麻柳片区一共收取了477900元。我全部如数上交给何**的。

何**是我们达州的负责人,负责收缴我们上交的会费,并整理资料,有时还组织我们开会学习,她还亲自到麻柳我家中组织麻柳片区的成员开会。何**主要是来宣传明明商的好处,说是国家扶贫政策,起到鼓励和宣传作用。会上,何**说如果要加入,麻柳这边报名就收到我这里,所以大家都到我这里来报名了。我向你们公安机关上交的由我绘制的人员关系图和结构图就能清理出我在麻柳片区发展的成员数目和层级。由于我现在年纪大了,所以麻柳片区发展的情况我都按照我们组织的要求画出并整理好的。按照图上,我应该发展了5层100多人,其中一部分我是以我女儿陈**的名义发展的。

案发后,我一共退了173900元。都是中国明明商的成员找我退钱,我主动把钱退给他们的,他们给我出具了收条还有谅解书。大多数都按收条的金额退完了的,只有少部分人给我说了情,我承诺给他们退应该退的钱,对方也相信我,并给我打了收条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黎某某参加“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后,在传销活动中担负宣传、协调等管理职责,在达川区麻柳镇等地以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地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其中,被告人何**直接或间接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211人,情节严重;被告人黎某某直接或间接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18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带领公安机关人员到被告人何**住所将其抓获,应认定为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积极退还其发展的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容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三、对被告人何**、黎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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