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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砚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砚检公诉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宗某某提出需另请辩护人申请延期开庭。2015年5月27日,砚山县人民检察院需补充证据提出延期审理建议,2015年6月26日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恢复审理建议。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书记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某某及其辩护人聂**、肖*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9月14日,砚山县人民检察决定对被告人宗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宗某某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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