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4年4月10日,云南**民法院作出(2014)祥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罪犯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

请求情况

云**理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云**理监狱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表扬二次,截止2015年8月考核累计分余分为37.8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0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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