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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智慧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2年8月17日,阿克**人民法院作出(2012)阿中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曾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犯罪所得1850万元继续予以追缴,追缴不足责令曾智*予以退赔。曾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新刑二终字第7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关于曾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项,撤销原判关于对犯罪所得1850万元继续予以追缴,追缴不足部分责令曾智*予以退赔部分,改判对于曾智*犯罪所得174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追缴不足部分责令曾智*予以退赔。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监狱于2015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智慧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月、5月、8月、10月、2015年3月获季度表扬奖励5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曾智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曾智慧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有期徒刑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36年10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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