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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杜**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里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杜**予以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未执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存款收支明细、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杜**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赃款退缴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30日起至2027年9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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