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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1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起,被告人陆*乙在上海加入所谓美国“爱搜索”网站(www.acesse.com)传销组织,发展马某某、范*等多名下线会员,马某某、范*等再逐级发展下线,积极扩大传销活动规模。该组织以销售虚拟广告套装为名,采用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人数计算上线报酬的方式,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至案发,被告人陆*乙发展的下线付费会员的层级达到11级,共计190多余人。

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陆*乙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白某某、陆*甲、乔*、马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人员结构图、宣传资料,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陆*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乙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进行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陆*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减轻处罚;其能当庭自愿认罪,且未直接取得财产,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陆*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陆*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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