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殷**合同诈骗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6日作出了(2005)虹刑初字第7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殷*骏曾于2012年10月24日被减刑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20日。执行机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15年12月4日至2015年12月8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殷**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殷**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记功,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05年11月22日始至2016年3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