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罗**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作出(2013)埇刑初字第00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案经安徽省**法院二审,以(2013)宿中刑终字第0016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以罪犯罗**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以罪犯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保义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