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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民法院于2005年3月23日作出(2005)台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盗窃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5年8月25日以(2005)浙刑二终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对被告人王**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浙江**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三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刑期自2008年5月28日至2024年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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