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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财犯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13)杭江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赖*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三年五个月。杭州市南郊监狱于2015年11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赖荣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赖荣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赖荣财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赖荣财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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