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德**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08)德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司监狱于2015年11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1、2012、2013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4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另查明,该犯曾履行财产刑3800元,本考核期月均消费253余元,2013年10月至2015年9月实际消费6077余元。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陈**相应考核期消费情况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鉴于该犯有较强的财产刑履行能力而仅部分履行,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准予减刑一年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