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5)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唐*、李*伙同其下线周*、王*、周**、沈**(均已判刑)等人,谎称投资北京万和汇丰**公司一生缘滋补酒可获巨资利润,每投资一单一生缘滋补酒人民币3200元算一点,以点数累计可达到经销商级别、主任级别、网下资深级别、网上资深级别、老总级别,达到级别后可获取相应巨额工资及奖励,在江苏省扬州市市区、江都区等地诱骗群众投资。累计发展下线100余人。被告人李*、唐*最终达到1100点(下线缴纳的资金为人民币3520000元)后担任老总级别职务。

案发后,被告人唐*、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李*分别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元、1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未到庭证人周*、王*、梁*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唐*、李*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本院刑事判决书;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被告人唐*、李*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李*组织、领导以推销“一生缘滋补酒”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唐*、李*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李*犯罪后尚能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李*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被告人唐*、李*是自首提请减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唐*、李*自首、退赃,是初犯,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并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唐*、李*所得赃款人民币二万元、十五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