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2年5月8日,徐州**民法院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魏**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4日),并处罚金27万元,退赔违法所得49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4日交付执行。2014年1月20日经本院(2014)徐*执字第00074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2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城监狱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苏彭狱减建字第48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监督岗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记奖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罚金已缴纳1万元,违法所得已退14万元。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魏**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记奖审批表、罪犯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已缴纳1万元,违法所得已退14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魏**的刑期减去七个月二十五日(刑期至2015年12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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