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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甬慈刑初字第9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考核分不符合放宽减刑幅度的条件,且未缴纳罚金与违法所得。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考核分不符合放宽减刑幅度的条件,且未缴纳罚金与违法所得,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故酌情扣减执行机关对该犯报请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减去有期徒刑十五天。刑期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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