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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均良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10)绍*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成**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0年6月22日以(2010)浙绍刑初字第15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级记功。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成**准予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二十五日(刑期自2009年5月18日至2015年1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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