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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犯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6日作出(2012)甬余刑初字第20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犯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1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指派民警郦胜军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庭审中,罪犯杨**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

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杨**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执行机关的提请意见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人民币4000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4日至2026年9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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