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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犯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金义刑初字第2210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叶*违法所得人民币69831元返还被害人许*。原审被告人叶*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撤回上诉。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刑初字第22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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