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以罪犯缪子童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缪子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