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2012)梓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庆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满时间:2016年04月15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北监狱于2015年0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劳动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至2015年01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50分。缴纳罚金2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