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0年1月14日,睢**民法院作出(2009)睢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4日至2022年11月23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责令违法所得予以退赔,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4日交付执行。2013年12月11日,睢**民法院作出(2013)睢刑初字第58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与前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24日至2023年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2万元,责令违法所得予以退赔,返还被害人。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50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门岗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未缴纳,赃款未退赔。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刘*的刑期减去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5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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