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徐州富**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铜民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标的为5305元,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州富**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因犯集资诈骗罪已被判刑入狱,公安机关对其资产尚未处理结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徐州富**造有限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徐**因犯集资诈骗罪已被判刑入狱,公安机关对其资产尚未处理结束。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铜民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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