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贷款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1日作出(2002)穗中法刑经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民法院于2006年4月2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8年7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0年7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12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2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2次;获得记功3次;获得表扬5次;2013年10月、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履行财产刑二千九百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广东省四会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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