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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汕金法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犯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七万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缴交罚金三千九百三十元,并提供了该犯户籍所在地江西**坪派出所出具的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并有困难证明证实其暂无履行全部财产刑的能力,广东省四会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该犯犯罪中有二罪刑期均在五年以上,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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