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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票据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0)中一法刑二初字第1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良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中中法刑二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冯*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9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交罚金一千三百元;并提供了该犯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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