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信用卡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4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子良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3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3次;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1500元,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有提供证据证实其暂无能力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犯罪性质及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日(刑期执行至

2015年10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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