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信用卡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4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欢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邓*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25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已缴纳罚金215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邓*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八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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