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诚树贷款诈骗罪、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黄诚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诚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0次;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清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诚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积极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其两罪均被判五年以上,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诚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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