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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票据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5年4月4日作出(2005)珠中法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7月26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1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民法院于2008年2月2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2年12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1月2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0次;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履行财产刑42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邓**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犯罪性质及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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