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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4)2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易长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份,被告人温*在本市广**卡中心办理了信用卡1张(卡号40×××06),之后温*用该信用卡进行大量透支消费。截至2008年9月,温*共拖欠广**行人民币65947.64元(本金17706.45元、利息34570.59元、滞纳金等13670.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2014年6月18日,温*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判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温*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被告人温*向位于本市天河路45号之二天伦大厦14楼的广发**卡中心申请办理了1张信用卡(卡号40×××06),之后温*用该信用卡进行大量透支消费,该卡于2008年9月最后还款后延滞拖欠,经银行多次催收,温*仍拒不归还欠款,后更换联系方式。截至2014年5月22日,温*持该信用卡共拖欠广**行本金人民币17706.45元、利息34570.59元、滞纳金等13670.6元。2014年6月18日,温*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温*家属已代其偿还全部透支款息,被害单位对温*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害单位委托人李*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关于温*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报案申请、广发信用卡欠款明细记录、广发信用卡历史对账单交易记录、广发信用卡迟缴催收记录、客户领卡确认函、授权委托书、广发**卡中心催告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嫌疑人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以及被告人温*的户籍材料、身份材料、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适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温*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家属在案发后代其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欠款,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温*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温*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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