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史**信用卡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东二法刑初字第8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东中法刑终字第39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28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25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史**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3次;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23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史**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其是累犯,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一日(刑期执行至

2015年8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