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保险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1)中二法刑二初字第5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5月获得表扬;已全部缴清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广东省四会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三日(刑期执行至

2015年9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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