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信用卡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江海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庆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江中法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1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25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1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犯罪性质及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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