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陶**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陶*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并提供了困难证明证实其经济状况确属困难,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根据该犯的综合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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