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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宜**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宜知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杨**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杨**属累犯,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3月、2015年3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5年6月受到记奖奖励。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未履行,但已提供仁怀**政福利股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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