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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尹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检诉刑诉[2015]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尹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辩护人谭**、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辩护人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起,被告人金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家电维修中心,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非法音像制品出版物,其妻子被告人尹某某参与销售非法音像制品出版物。2014年8月29日,哈尔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对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场缴获影碟光盘2100张。经黑龙**出版局抽样鉴定,送检的样盘为非法出版物。被告人金某某于2014年11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尹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光碟照片,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被告人金某某、尹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新发百货大楼经营设施(商铺)租赁合同、收据、安全防火材料,证人王某某、付某某、张某某证言,黑龙**出版局出版物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复制侵权音像制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某某系主犯,尹某某系从犯。鉴于被告人金某某、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金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尹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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