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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国民受贿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民法院审理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国民犯受贿罪一案,于2006年4月17日作出(2006)磐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国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7月27日作出(2006)吉中刑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吉林**民法院于2007年3月22日作出(2006)磐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国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9月3日作出(2007)吉中刑终字第112号刑事判决:撤销磐石市人民法院(2006)磐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上诉人马国民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0月10日以吉检诉三刑抗(2008)11号抗诉书提出抗诉。2008年10月31日,吉林**民法院作出(2008)吉刑监字第49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原审被告人马国民下落不明,经多次查找未果。2015年7月15日,本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后决定对本案立案再审。因该案情况复杂,经吉林**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马国民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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