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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万能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1日作出(2005)永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朴万能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余罪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8日作出(2006)永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朴万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前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7年9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09年12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11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2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呈报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朴万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朴*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犯罪数额巨大,且不退还,致使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应下调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朴万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6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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