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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吉林**民法院于1994年11月25日作出(1994)吉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1994年11月25日起至2009年7月22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罪犯朱**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认为,罪犯朱**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在居住地后脱管,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将罪犯朱**自2002年7月11日至2005年10月22日不计入刑期。

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吉**林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程序合法,意见适当,建议审判机关予以裁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因患溃疡型胃癌于1997年11月17日经吉林**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02年吉林省吉林监狱民警去该犯居住地考察时,居住地派出所出具证明该犯已不在辖区内,失去联系,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暂予监外脱离监管期间不应计入已执行的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罪犯朱**暂予监外执行脱离监管的期间,即2002年7月11日至2005年10月22日不计入已执行的刑期,该犯应继续执行的刑期为3年3个月12天。因该犯已于2016年1月15日被抓获,由吉**林监狱继续执行刑罚(刑期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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