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陈**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3年11月18日以(2013)巴刑二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3日交付执行。刑满日期2016年2月25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于2015年11月27日以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4年8月、10月,2015年4月连续记功3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零七日的刑罚执行。释放日期为2015年12月18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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