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刑抗1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乌鲁**输法院审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新生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乌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雷新生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退缴赃款48350元予以没收。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原审法院判决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分院认为抗诉不当,以新检乌铁分撤抗(2015)1号撤回抗诉决定书,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分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分院撤回抗诉。

乌鲁**输法院(2015)乌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