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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马**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马**所得赃款84762.81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马**不服,以撤销原判,宣告上诉人无罪为理由,提出上诉。因案情复杂,在法定审限内无法审结,于2015年12月7日报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马银虎犯贪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2015)原刑初第9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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