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以(2013)格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至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止。执行机关青海省柴达木监狱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改造表现单行材料、罪犯改造记分考核年度记录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二○二二年十月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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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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